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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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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9-25 访问次数:1442

发布时间:2018-09-25 16:01来源: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享到:

关于启用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系统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税)局,各省级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组织建设了“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和“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系统”(以下简称专家抽取系统)。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评审专家抽取

(一)除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自2018年9月10日起,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抽取单位)应当从省财政厅设立的“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通过专家抽取系统抽取评审专家。

(二)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四条的规定,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评审专家抽取和评审活动等环节的监督。

(三)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抽取单位应确定项目抽取需求,关联采购公告,在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内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要求抽取评审专家。

(四)评审专家库中相关评审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抽取单位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五)评审地点为政府采购具体项目评审地点,抽取单位在专家抽取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时不得另外填写其他集中地点。

二、特殊情况处理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或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审现场评审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抽取单位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抽取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一)评审专家请假。已同意参加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确需请假的,可用本人申请入库时登记的手机号码通过全省统一的24小时专家请假电话号码(020-85726000)或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进行请假。请假完成后,评审专家将收到完成请假的确认短信,请假评审专家也可登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查询本人请假情况。

评审专家在距系统通知评审时间4小时以上(含4小时)完成请假的,将在评审专家履职情况中记为“提前请假”;在距系统通知评审时间4小时以下至20分钟以上(含20分钟)完成请假的,将在评审专家履职情况中记为“请假”;距系统通知评审时间不足20分钟的,评审专家不可请假。

(二)评审专家迟到。已同意参加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在系统通知评审时间后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出席的,将在评审专家履职情况中记为“专家迟到”。

参加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在《评审委员会签到表》上准确填写签到时间,并确认本人是否迟到,抽取单位应留存《评审专家签到表》及专家签到相关录音录像资料备查。

(三)评审专家缺席。已同意参加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未请假且在系统通知评审时间后30分钟内未出席,经抽取单位和已出席评审专家确认,将在评审专家履职情况中记为“专家缺席”。缺席评审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评审活动,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四)评审专家回避。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发现本人需依法进行回避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并配合抽取单位填写《专家回避确认表》。参加异地评审且提出回避的评审专家,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凭据报销。

(五)评审结束后通知评审专家。为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抽取单位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专家抽取系统通知原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配合答复。拒不履行配合答复法定义务的,财政部门将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该专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及专家抽取系统,是全面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抽取单位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按照本通知规范本地区、本单位评审专家抽取行为。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的监管职责。对未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的抽取单位,由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责令抽取单位进行整改。在全省范围一个预算年度内,未按规定抽取评审专家超过三次的,将暂停抽取单位专家随机抽取权限。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未按规定抽取评审专家的抽取单位名单及其违规情形报送至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予以处理。

(三)规范评审专家抽取行为。各抽取单位应当全面梳理本单位专家抽取流程,建立健全评审专家抽取内控管理制度,完善专家抽取系统所需的网络环境、软件、计算机和打印机等要求,加强专家抽取与评审现场管理相衔接,及时有效处理专家补抽等相关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附件: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流程及要求.docx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8月30日

来源: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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