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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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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10-31 访问次数:760

近日,交通运输部出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

据了解,随着市场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近年来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范围在不断拓展;铁路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异议及投诉事项呈现量多面广的趋势,健全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的招标投标行为十分必要。因此交通部发布《办法》,为铁路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立规矩。

记者从交通部获悉,目前,铁路工程项目中“设置不合理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的问题较为集中,且产生了不少投诉。为此,《办法》再次明确列出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外,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另外四种情形,即“对符合国家关于铁路建设市场开放规定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不接受其参加有关招标项目的投标”“设定的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条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招标项目实际内容无关”“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中设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高于招标公告载明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对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的业绩指标要求,超出招标项目对应的工程实际需要”。

针对个别评标专家不认真履职或违法违规评标行为,去年国家铁路局修订印发了《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要求招标人招标结束后对评标专家进行评价。《办法》在《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评标活动再次予以明确,并将评价范围进一步扩充到整个评标委员会成员。《办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对评标专家予以评价。

当前国家正在深入推行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倡导信用信息在市场交易和政府监管中的运用。铁路工程建设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也在积极推进相关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办法》也对此做了相应制度安排。《办法》规定,招标人可对信用良好的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或者质量保证金。招标人采用相关信用优惠措施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于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行贿犯罪档案、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的市场主体,依法按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其予以限制。

来源: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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