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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在线询价相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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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4-24 访问次数:1862

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采监〔2022〕5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在线询价相关问题的复函

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

    你局《关于政采云在线询价问题的请示》(富财采〔2022〕7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7〕29号)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五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采购人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进行在线询价采购的,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需求内容,生成询价单,相关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供应商响应报价期间,采购人不得随意改变询价单的技术和服务要求;成交供应商技术和服务应当满足询价单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供应商技术和服务不能满足询价单实质性响应要求或者报价非最低的,采购人不得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二、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7〕29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第二项等规定,采购人或供应商不得随意撤销在线询价成交结果,采购人或供应商其中一方对撤销在线询价成交结果有异议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1.在线询价成交结果撤销具有正当理由的,采购人或供应商将撤销理由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本次采购活动终止;2.采购人无正当理由取消成交结果或者拒绝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纠正、限制其使用电子卖场竞价采购功能、予以通报等措施,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结果,或者不按询价单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签订采购合同的,按平台管理协议承担责任。

    此复。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4月24日


来源:浙江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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