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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江阳区蓝田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比选公告-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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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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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江阳区蓝田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比选公告


           泸州市江阳区蓝田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泸州市江阳区蓝田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1. 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泸******改革局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泸江发改投【2021】258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比选文件在         泸******改革局                 (投资主管部门名称)的备案号若有为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业主: 泸州市江阳区民政局   

 2.2 建设地点: 江阳区竹兴路旁    

 2.3 项目规模: 新建老年养护楼,建设面积15000平方米,建设床位300张,建筑装饰装修和设施设备购置    

 2.4 计划工期: 720天  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2022年03月  

 2.5 项目总投资:   7000.0        万元

 2.6 项目资金来源:   上级补助资金及自筹    

 2.7 代理项目估算金额:   6000      万元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申请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 1 0-10 房屋建筑类  似分类项目业绩。

    3.2 拟任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10-10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2.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 50 %(0-100)。

    3.3 拟任本项目人员要求:  1、拟任本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招标代理人员印章;2、主要专职技术人员(3人):具有招标代理人员印章,其中一人具备招投标代理中级及以上职称(附:附国家政府部门官方网站个人职称查询网络截图)。以上人员须为申请人本单位人员(提供申请人为其缴纳6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        

3.4 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

3.5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6 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具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招标代理登记证(提供网页登记截图)。

 

4. 申请人参加比选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的,并同意本项目按固定价   万元或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   20  %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代理机构,请自  2022年01月11日10时00分    2022年01月14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下载比选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2 申请人自 2022年01月11日10时00分  2022年01月14日10时00分 北京时间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上传比选申请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3 不收取比选服务费。

 

5. 随机抽取中选人

 

5.1 比选人在上传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5.2比选人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在代理机构比选系统中,从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名单中按规定随机抽取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比 人:   泸州市江阳区民政局       

        址:           

        编:                

     人:   李志         

        话:   ******    

        真:              

                    

                 2022年01月11日   (上网时间)

 

注:(1)比选人应对本比选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比选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外,比选人不得有比选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增减或改动。

      2近三年,是指比选公告发布之日(含当日)起前36个月。

      3)第3.13.2款对申请人和拟任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限定0个的,并不代表申请人没有招标代理业绩,只是申请人的业绩不作为强制性条件。3.3款对申请人的本项目人员要求应符合项目特点。

     4)要求“加盖申请人单位章”的,是指加盖申请人单位(法定名称)章(电子签章)。

     5)比选文件上网后,比选人不得修改比选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经原批准部门同意若有发布变更公告,如需终止的发布终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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