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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明确政采专项治理“路线图”
本报讯 记者张舒慧 通讯员苏威报道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平有序开展。
《方案》提出,将通过大数据筛查、社会公众信访举报、纪检监察、审计案件移送、质疑投诉案件线索、重点督查等方式,对2022年至2023年以来的政府采购活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必要时将延伸至以前年度。
在治理内容方面,《方案》规定了6类37条专项治理的具体情形,包括采购人违法违规使用采购方式、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购代理机构采取行贿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国家公职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滥用职权以及谋取私利等。
对于时间安排,《方案》要求,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3月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在安排部署阶段,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各地实际,确定多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制订本地区实施方案,对专项治理工作内容、要求等进行部署。预算单位结合各自实际,围绕专项治理具体内容,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在自查自纠阶段,由各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同时自查率必须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分类整理、限时整改,明确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在重点督查检查阶段,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开展对盟市的重点督查工作,对纪检监察移送案件、审计发现问题、大数据筛查可疑数据、社会举报线索、代理机构监管中发现问题和自查自纠不认真的地区、单位开展重点检查。在总结报告阶段,由各级财政部门牵头,对本地区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汇总整改台账,并在9月15日前,将专项总结报告和汇总整改台账报自治区财政厅。同时,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写具有借鉴意义和指导价值的典型案例。
此外,《方案》还明确了四项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治理联动、加强技术支撑、加强宣传引导。例如,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将充分依托“全区一张网”的制度优势、“政府采购云平台”的系统优势、“全流程线上办理”的技术优势,综合利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政府采购数据资源,开展大数据筛查,深化“一网统管”,运用监督管理系统和监督预警系统,切实提升专项治理工作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