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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罗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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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5-11 访问次数:1
公示平台: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示时间:2023-05-11
详细内容:关于对罗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示连接:关于对罗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罗某某

地址:嘉兴市平湖市经济开发区

现查明,2021年10月7日,由平湖市明春建筑机械修造厂设备租赁的上海市金山区龙堰路、东平北路的金山卫镇l地块3标段34号项目,发生一起升降机起重伤害亡1人的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复查、认定,被处罚人作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存在长期不在岗,未及时排查并处理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具体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议暂扣平湖市明春建筑机械修造厂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函》等证据为凭。

被处罚人的上述情形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23〕66号),被处罚人收到该告知书后于2023年4月21日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本机关研究,不予采纳。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浙建安 b〔2016〕0690132)180天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11日

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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