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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事故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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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5-16 访问次数:1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住房和建设局,有关企业单位:

根据省安委办《全省预防高处坠落事故整治工作方案》(甘安办发〔2024〕28号)安排,结合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事故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15日

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

预防高处坠落事故整治实施方案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涉及的高处作业点多量大面广,涉及安全管理和施工作业的各环节、全过程和所有施工人员,全省各地陆续进入全年施工高峰期,施工规模和作业人员数量较大,高处坠落风险较高,是高处坠落事故易发期。为认真贯彻省安委会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统筹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部署,深化落实省安委办《全省预防高处坠落事故整治工作方案》(甘安办发〔2024〕28号),全面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针对性做好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努力压减事故数量和死亡人数,有效稳控施工安全形势,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开展预防高处坠落事故整治工作。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铁腕整治、重拳出击,集中打击惩治一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从严从紧强化安全监管,督促落实落细主体责任,强化双重预防体系和标准化建设,压紧靠实全员安全责任,强化安管人员尽职履责,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切实解决现场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防护措施不完善、作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有效提升高处作业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二、阶段安排

(一)项目自查自纠。所有工程项目要在6月30日前开展一次全覆盖、系统性的高处作业安全隐患自查,对标对表、逐条逐项全面排查问题隐患,并全面跟踪整改到位、确保问题清零。之后要动态做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按规定做好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严防增量问题发生,对新的问题隐患及时发现、动态消除。

(二)企业督促检查。施工企业要每月对所属工程项目开展一次高处作业督促检查,对经项目自查自纠后仍存在严重问题隐患等情况,要按照企业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处理,对严重失职失责的管理人员要进行专题教育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处理情况要记录在案、留档备查,全面收紧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工作链条。

(三)住建部门监督检查。各级住建部门要结合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总体安排,统筹开展专项整治全过程监督检查执法,避免不必要的过度检查和对正常施工的干扰。具体负责项目监督的住建部门或监督机构要对辖区内所有项目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的高处作业安全防范检查,特别是对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不利天气条件等特殊时期及工程体量和施工规模较大、施工人员较多、管理能力较弱和工作不力等风险项目要实施重点监管,针对性加大监督检查执法频次和力度,对经项目自查自纠、企业督查检查后仍存在严重问题的要采取责令局部停工或全面停工、约谈企业和项目主要负责人员、向企业上级管理机构或上级住建部门报告情况并建议处理、从严从重实施处罚等措施,严肃查处失职失责行为。市级住建部门要对辖区内县级住建部门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并对工程项目进行延伸抽查检查,重点检查县级住建部门监管工作落实情况,对存在监督执法“宽松软虚”等问题的住建部门进行警示约谈,下发工作提醒和督办函。省住建厅将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动态巡查或专项检查。

三、整治重点

(一)落实岗位人员责任。制定完善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并落实考核管理规定,细化落实高处作业方案和技术措施,加强对分包单位资质资格条件核查及过程动态管理,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健全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程参建各方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按规定在岗履职,按照工程体量规模足额配备项目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必须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并严格执行“安全日志”制度。涉及高处作业的建筑架子工、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按规定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项目负责人要按规定持证上岗,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施工单位负责人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把高处作业安全管理作为重点检查事项。监理单位要对相关人员资格条件严格把关核查并开展现场检查督促。

(二)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作业人员(含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每班作业前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安全教育宣讲提醒,向一线作业人员告知危险因素、防范要求、避险措施。紧盯开复工、暑期汛期、冬季施工等特殊时期阶段,针对性开展高处作业安全宣传教育,发挥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把别人的事故当自己的事故来对待,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省受警示”,结合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开展高处坠落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持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置水平。

(三)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定期组织高处作业人员体检,严禁安排年龄超限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和患有高血压、心脑血管、恐高症、精神疾病及身体不适等不适宜高处作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按要求履行高处作业审批手续,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对作业现场施工方案、应急措施、作业票证等进行现场查验,确认作业人员上岗条件、身体状况以及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等符合要求,落实安全警示、安全防护、劳动保护及应急准备等措施。要优化施工组织,合理安排进度和施工内容,高温、强风、浓雾、暴雨、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时,要按规定及时停止露天攀登与悬空等高处作业。

(四)强化安全防护。施工单位要对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劳动保护用品进行统一管理,落实进场检验制度。坚持未防护不施工、不安全不施工原则,临边、洞口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严禁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代替安全平网使用,悬空作业应设置牢固的立足处及安全带悬挂点,各类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必须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作业。施工人员必须规范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系挂安全带,并满足高挂低用要求,严禁施工人员佩戴使用不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五)防范典型易发问题。及时足额拨付安全费用、单列管理并保证有效使用。防护栏杆不得缺漏、松动且高度、间距等应符合规范要求,孔桩等洞口应封闭严密可靠,墙面等处落地的竖向洞口、窗台高度低于800mm的竖向洞口等应设置防护栏杆,脚手架操作层严禁架设梯子作业,移动式操作平台移动时平台上不得站人,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作业或通行。高处作用吊篮安装拆卸必须由专门单位和人员实施,确保安全锁、限位器、安全绳、安全锁扣等安全装置设置到位并保持有效,吊篮不得作为起重设备使用,不得使用座板式吊具或自制吊篮,吊篮操作使用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每台吊篮内作用人员不得超过2人,作业人员应从地面进出吊篮。塔式起重机司机及检修人员在起重臂行走时必须系挂安全带,不得起吊运载人员,施工升降机楼层防护门应有防外开装置。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住建部门要切实提高对高处坠落事故防范的思想认识,深入分析研判辖区高处坠落事故和问题隐患特点,研究部署和调度推进整治工作,突出工作重点,针对性加强监管,及时将专项整治要求通知到所有工程项目,督促转达到相关施工企业等管理机构,全面启动开展专项整治,层层抓好组织实施,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下大决心提升工作,下大力气补齐短板,有效整治习以为常、长期存在的问题隐患,着力解决高处坠落事故多发频发的深层次问题,特别是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追责不力等问题,确保动真格、见实效。要广泛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宣传,健全落实举报奖励体系,鼓励从业人员、社会公众广泛参与专项整治,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公布曝光典型案例,选树标杆企业项目,形成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做法,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落实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首要责任,监理单位要针对性加强督促管理,施工单位要重点抓好具体落实,要全面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及时有效落实安全费用、企业单位和人员资格条件、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防护、劳动保护、过程管理等管理制度,特别是要明确职责、细化岗位责任、做好追责问效,对相关人员只挂名不到岗、只到岗不履职以及有问题却查不出、看到问题却视而不见、查出问题却不跟踪整改等情况,要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及时处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督促保障相关人员尽职履责。

(三)加大执法力度。各地住建部门要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执法、联合执法、交叉互检、分级分类差异化重点监管等方式,针对性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对问题隐患跟踪盯控、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问题大量存在、屡改屡犯的,要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上级管理机构通报情况和建议处理。对责令整改但逾期未整改及其他违反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坚决扭转执法“宽松软虚”问题,从严从紧从重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对工作不力、问题多发、发生事故的项目施工企业针对性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复核,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及时报省住建厅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等处理。

(四)强化工作调度。各市级住建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县级住建部门的督导力度,采取专项督导、下发督促函、警示约谈等方式,调度推进工作落实。各市级住建部门于5月16日前向省住建厅报送工作联络员,每月5日前报送辖区工作进展情况,10月30日前报送整治工作总结。

联系人:厅质安处邵旭辉

联系电话:0931-8929759

邮箱:1535149336@qq.com

来源: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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