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监督抽检中,位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花乡白溢坪村七组43号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白溢寨酒厂(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玉米酒,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内的玉米酒(生产日期:2024年3月18日)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玉米酒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9月12日,我局收到该批次产品检验报告,9月18日,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单编号:No:WFJC241119)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了有关复检的要求,同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玉米酒,查找不合格原因,迅速整改落实。
二、原因排查、风险控制及整改情况
(一)风险控制情况。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存有同批次白酒,暂未销售。
(二)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排查原因如下:抽检时用“白布袋”对待抽玉米酒进行了过滤,过滤所用“白布袋”晒过添加有糖精钠的土豆片,纱布上残留有糖精钠,导致糖精钠(以糖精计)带入被抽检的玉米酒中,导致糖精钠指标超限量。
(三)具体整改措施。当事人对抽检不合格高度重视,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一是配备工器具清洗消毒设施,安排专人进行清洗、消毒和管理,对不同环节中用到的工具进行分区、分类管理,防止污染。二是进一步加强食品原辅料的采购、贮存和投料等流程管理,特别是对生产加工、产品包装、贮存销售等关键环节进行风险控制,保证生产环境卫生、生产设备清洁、生产管理合规。三是组织单位负责人以及负责生产加工各环节的员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制定操作规范,对人员进行操作培训,进一步减少生产加工过程中容易存在的疏忽隐患。
(四)整改复查情况。2024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经审查,整改符合要求。
三、依法查处情况
2024年10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负责人的母亲在晾晒、制作土豆干(本地俗称洋芋泡子)中使用“白布袋”的情况属实,且土豆干中糖精钠的实测值0.25kg/g大于当事人白酒抽检中糖精钠的实测值0.0146kg/g,过滤中存在带入关系;其他白酒样品抽检均未检出含有糖精钠添加剂成分,无非法添加情形,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白酒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存在人为添加糖精钠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当事人在白酒生产经营过程中及接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将不能保证卫生、清洁的容器或其他不洁物品用于过滤,不能起到防止食品污染的法定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生产加工食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工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