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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智成)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结果公示
区域:浙江
源发布时间:2024-12-20
项目名称:******[查看]
项目编号:******[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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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ZJKD-H******CWZ        

二、项目名称:食堂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09-1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深大道中路59号五楼            

被投诉人 1 :******医院 

地址:******街道瓯越大道2286号 

被投诉人 2 :******有限公司 

地址:******街道东岸花路1、3、5号瓯海牛山广场2幢804室 

五、基本情况

******医院食堂设备采购项目(编号:ZJKD-H******CWZ)的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同日正式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改变评审方案。招标文件的评审细则商务技术文件的评定(70分)从第一次客观分50分、主观分20分,更正为客观分31分、主观分39分。对招标文件进行这么大更改,被投诉人有没有做过市场调查、论证、咨询等工作。投诉事项2:评审因素没有量化商务技术文件的评定(70分)。评分标准大量用“针对性强、针对性较强、针对性一般”这类词,评审专家如何评判何谓强、何谓一般,这种评审标准的目的是为什么,请明示“针对性强、较强、一般”对应的评审因素,这样专家才知道如何打分。投诉事项3:更正后的招标文件为何需要提供样品?投诉事项4: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未提供投标样品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这属于采购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实质性条款是废标项,都被废标了还有资格参与投标吗?明显一旦被废标就没有资格参与后续的评审,因此废标项就是资格条件,也就是实质性条款就是资格条件,而以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就是违法。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请求: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医院食堂设备采购项目(编号:ZJKD-H******CWZ)的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事项1、2、3、4均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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