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废弃树脂回收加工项目境影响报告表》,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地址:九江市修水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079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废弃树脂回收加工项目 |
建设地点 |
******有限公司内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有限公司内(地理坐标为:E114°37′15.251″,N29°1′58.192″),占地面积2632m2,总建筑面积2632m2,为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有:租赁现有厂房,建设主体工程(生产车间)、储运工程(原料区、成品区、污水处理药剂存储)、辅助工程(综合楼)、公用工程(给水、排水、供电)、环保工程(废水、废气、噪声、固废污染防治措施)。运营后形成年产600吨树脂粉(PTFE)的生产规模,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环保投资占比20%。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废气污染防治。按“报告表”的相关内容及要求,应加强环境管理,建设相应的废气处理设施,减少物料及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下料粉尘、打磨粉尘、破碎废气、磨粉废气、干式磨粉、筛分废气和烘干废气。下料粉尘、打磨粉尘、破碎废气、磨粉废气通过设备自带的“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干式磨粉、筛分废气经 “负压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最终由1根15m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烘干废气经“水喷淋冷却+二级活性炭”由1根15m排气筒有组织排放。下料粉尘、破碎粉尘、打磨粉尘、磨粉粉尘(树脂尘)排放参照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表1和表3相关浓度限值;烘干废气非甲烷总烃、氟化氢有组织排放浓度、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氟化氢有组织排放速率和氟化氢无组织浓度排放参照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NH3、H2S、臭气浓度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和表4“工业区”标准中排放限值。 (二)废水污染防治。按“报告表”的相关内容及要求,规范设置项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系统,严格落实对废水的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塑料清洗和水磨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塑料清洗和水磨废水经“中和→化学反应→混凝沉淀→气浮→化学氧化→A2O→二沉池→过滤””处理工艺预处理,均达到吴都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经工业园污水管网排入吴都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处理后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后排入经吴都水,排入安溪河。 (三)环境噪音污染防治。通过合理布局,选用低噪音设备,采取隔振、减振、隔声、绿化等治理措施,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废主要为分拣杂质、废塑料屑、收集的粉尘、一般废包装材料、污水处理污泥、废油、废油桶、废油废布条及含油抹布、废活性炭和生活垃圾。其中废油、废油桶、废油废布条及含油抹布、废活性炭属危险废物,其他属一般固体废物。 一般固废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能综合利用的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须统一收集后外售至废物综合利用单位或原所有者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做到及时清运;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按规范要求安全贮存、转运、处置危险固废,做好相关管理台账,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且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