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猇亭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采购公告
区域:湖北
源发布时间: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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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夯实采购主体责任,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落实政府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政府采购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我区政府采购领域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二、审查范围

  区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适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在采购文件公开前,应对采购方式、供应商资格、采购需求、评审规则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做到完整准确、规范合法。

  三、审查标准

  各采购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各项要求,按照以下标准对政府采购项目文件及程序进行审查,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一)是否存在排斥或者限制外地供应商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

  1.未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公开采购信息;

  2.设定明显超出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3.对外地供应商设定不同的资格审查方式和标准;将供应商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资格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资格条件直接或变相限制外地供应商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政府采购活动;

  4.要求供应商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以及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障碍。

  (二)是否存在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1.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供应商实施差别化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

  2.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强制指定商品或服务品牌。

  (三)是否存在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

  1.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2.将有规模要求的认证作为资格要求;要求达到与采购金额不匹配的(高于)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等级标准。

  (四)是否存在设置资格条件和实质性条款不合法合理的情形

  1.将国内非普遍性的认证或对企业规模作出限制的认证作为资格条件;

  2.将除进口货物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将已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证书作为资格条件;

  3.将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非政府部门(无法律、行政法规授权)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或将特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非政府部门(无法律、行政法规授权)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作为评审因素;

  4.技术需求作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指标,通常情况下,未根据项目实际优先采用数值范围来确定;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6.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未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采购实际需求、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五)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合法合理

  1.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2.将经营年限、特定金额、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将信用等级、信用名单作为评审因素;

  3.将响应文件的规范性和完整性作为评审因素;

  4.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六)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1.无必要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无必要提供现场踏勘考察答疑(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2.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框架协议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项目库、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潜在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七)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四、审查责任

  各采购单位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政府采购审查机制。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由采购人自行组织专业人员对采购方式适用、供应商资格、采购需求、评审规则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明确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形成《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公平竞争自查表》(格式见附表),确保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采购文件条款设置合理、符合实际需要,消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风险。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采购单位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科学合理编制采购文件,并切实履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责任,确保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地落实。

  (二)确保工作质量。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公平竞争自查表》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随采购资料一并存档备查;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应当及时进行补充审查。发现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修改采购文件向社会公开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局将各采购单位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对落实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认真不负责,存在故意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情形而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由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分别承担主体责任和连带责任;对不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审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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