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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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医院配套设施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4-G1-250251-GLSZ)”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4年12月10日13:00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采购人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答复
1.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
仅凭质疑人在质疑函中陈述的事实依据,无法判定中标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无法证明中标人提供的原材料检测报告无法满足采购需求、原材料检测报告达不到评分标准、一份原材料检测报告由几个生产厂家品牌产品共用的情况。
综上,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2.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如下:
******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之情形。
综上,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3.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3答复如下:
按照招标文件中《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说明: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均达不到中型企业标准,故而下划一档,认定为小型企业。
综上,该项质疑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所有质疑事项均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财政局投诉。
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