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AJGK2024-007B
二、项目名称:******学校台式计算机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年08月21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 事 人:******有限公司
2、地 址:******学院路99号颐高数码科技市场506铺位
五、基本情况
******学校发送《关于放弃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格的申请》,理由为:“所投产品市场占有率不高、清华同方已停产此型号,且产品性能与招标文件要求******有限公司的《声明函》一份,称其所投产品“清华同方-超越Z8000”为该公司上一代产品型号且已经停产,该公司无法供货此型号产品。经审查投标文件,其《报价文件》中提提供的相关产品品牌型号是“清华同方超翔Z8000”,《商务技术文件》中提供的相关产品品牌型号“清华同方超越E300-2046”。
2024年9月1******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函》、《报价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中提供的相关产品品牌型号不一致的情况,对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理由重新说明。2024年9月18日,收到书面答复,称投标文件制作出现错误,拟投标产品为“清华同方超越E300-C2046”,《报价文件》中误填“清华同方超翔Z8000”,因参数偏离太大,自愿放弃中标。2024年9月26日,本机关对杭州夏联授权代表开展询问调查确认:投标产品为“清华同方超越E300-C2046”,但是报价文件中错填成“清华同方超翔Z8000”。“清华同方-超越Z8000”已经停产,但是“清华同方超翔Z8000”、“清华同方超越E300-C2046”均未停产。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说明,报价要求响应文件、商务技术响应文件,调查答复函,调查笔录。
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024年11月23日收到当事人提交的陈述申辩书,12月5日收到听证申请,12月17日,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放弃听证权利申请书。
对本机关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均没有提出异议。
******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政府采购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
六、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
七、处罚结果
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叁佰贰拾伍元陆角(¥2,325.60)。
八、处罚日期
2024年12月19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 系 人:王先生
3、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