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
你单位《关于沈阳市于洪区陆港地区1号雨水泵站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临时用地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临时占用于洪区土地5.0243公顷(国有土地0.9668公顷、集体土地4.0575公顷),其中农用地4.7075公顷(耕地3.4082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未利用地0.023公顷、建设用地0.2938公顷,作为沈阳市于洪区陆港地区1号雨水泵站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临时用地。
二、临时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025年5月31日。
三、依法做好临时使用土地补偿工作。补偿不到位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应按时退还土地,并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工作,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需延长复垦期限的,应至迟于约定复垦完成期限30日前向复垦方案批准部门申请延期。
五、用地单位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资源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