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发布不合格食品(餐具)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3家餐饮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餐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有限公司武汉第六分公司使用的餐具“骨碟”和“碗”
************有限公司武汉第六分公司进行了餐具抽检。10月28日,检测公司在对检测样品名称为“骨碟”和“碗”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HLT(2024)CJ50387、HLT(2024)CJ50388)均显示“大肠菌群”实测值为“检出”;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单项判定为 “不合格”。上述抽检样品均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经本局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事人在2024年11月1日收到两份《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1.分析不合格原因:餐具清洗过程中存在餐具清洗池与洗菜池混用;2.检查并清洗餐具,保证清洗效果,餐具清洗池与洗菜池不得混用;3.消毒设施要确保温度和时间的准确性;4.加强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培训。
二、当事人武汉市青山区印象城蓉李记小吃店使用的餐具“花盘”和“汤碗”
******有限公司对武汉市青山区印象城蓉李记小吃店进行了餐具抽检。10月28日,检测公司在对检测样品名称为“花盘”和“汤碗”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HLT(2024)CJ50393、HLT(2024)CJ50394)均显示“大肠菌群”实测值为“检出”;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单项判定为 “不合格”。上述抽检样品均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经本局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事人在2024年11月1日收到两份《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1.分析不合格原因:餐具清洗过程中清洗池与洗菜池混用造成污染,检查当天消毒时间不够而导致检测不合格;2.检查并清洗餐具,保证清洗效果,餐具清洗池与洗菜池不得混用;3.消毒设施要确保温度和时间的准确性;4.加强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培训。
******有限公司使用的餐具“盘子”
************有限公司进行了餐具抽检。10月28日,检测公司在对检测样品名称为“盘子”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LT(2024)CJ50398)显示“大肠菌群”实测值为“检出”;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单项判定为“不合格”。上述抽检样品均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经本局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事人在2024年11月1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1.分析不合格原因:餐具清洗过程中存在餐具清洗池与洗菜池混用;2.检查并清洗餐具,保证清洗效果,餐具清洗池与洗菜池不得混用;3.消毒设施要确保温度和时间的准确性;4.加强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培训。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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