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
《饰面板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401-450803-04-05-818282)。项目建设地点:贵港市产业园区(江南园)南环路与南六路交汇处东南角。项目总投资26000万元,建设规模为:年产39万张饰面板。主体工程主要有:饰面板生产线厂房、仓储区、综合楼、研发中心等;辅助工程主要有:6t/h生物质锅炉(燃烧成型生物质颗粒燃料)、供电工程、供热工程等;公用工程主要有:供(排)水系统、雨污分流系统等;环保工程主要有:布袋除尘器、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危废暂存间等。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选址符合贵港市产业园区总体规划。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一、?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应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进行生产,油墨调配、印刷、烘干有机废气由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生物质锅炉燃烧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3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热压有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饰面板修边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于车间无组织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楼顶无组织排放。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颗粒物、甲醛、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颗粒物、SO2、NOx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的燃煤锅炉排放限值。VOCs排放控制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甲醛、非甲烷总烃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印刷机清洗废水采用混凝沉淀处理工艺,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汇同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由江南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排入郁江。严格分区防渗,落实好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对危险废物废矿物油、混凝沉淀池污泥、和废油墨桶、废胶渣、废活性炭、废胶渣、废含油抹布和手套等进行单独收集、暂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处置。木材边角料、布袋收集的粉尘外售给生物质加工厂作为成型生物质燃料生产原料,锅炉灰渣交由当地农民做肥料,废包装材料收集存放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后定期外售废品回收站,废离子交换树脂收集后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及配套相应应急处置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令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依据排污单位相关监测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港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港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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