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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至吉首高速公路长沙至安化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审批信息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审批立项
区域:湖南
源发布时间:2024-12-06
项目编号:******[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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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核准长沙至吉首高速公路长沙至安化段项目的请示》(长吉高速〔20242号)及有关材料均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核准依据

1.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742号)第五条等文件相关规定进行核准。

2.依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文件第三条,以及《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湘政发〔201721号)文件第三条,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根据《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文件规定,该项目作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履行相应核准手续。

二、核准条件

该项目属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已纳入《湖南省十四五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和《湖南省十四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公路、水运)中期评估调整报告》(湘交综规〔2024116号)。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将长沙至吉首高速公路纳入湖南省高速公路网规划修编并提前启动实施长沙至安化段的复函》(湘政办函〔202244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长吉高速长沙至安化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行业审查意见》(湘交函〔2024402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委员会长吉高速公路长沙至安化段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登记表******有限公司关于长沙至吉首高速公路长沙至安化段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评估报告》(咨交通〔20242940号)。

三、核准内容

1.进一步优化区域路网结构,缓解平行高速公路交通压力,满足交通需求增长,加强长株潭辐射带动效应,促进沿线区域旅游资源开发和经济社会发展,同意建设长沙至吉首高速公路长沙至安化段工程

项目代码:2308-430000-04-01-414467

2.本项目起于长沙岳麓区,往西经望城区、宁乡市、安化县等县市区,止于安化县梅城镇,全长约124.9公里。

全线共设置象鼻窝枢纽、坪山、白箬铺枢纽、宁乡南、坝塘枢纽、坝塘、大成桥、横市枢纽、沙田、巷子口、东山、梅城南枢纽)等12处互通式立交,同步建设必要的交通工程和沿线设施。

3.项目起点至华常高速(K0+000K73+694)段采用六车道高速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33.5米;华常高速至终点(K73+694K124+872)段采用四车道高速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6米,全线桥涵设计荷载采用公路-级;本项目其它技术指标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中的规定。建设工期为4年。

4.本项目投资人由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公开招标,确定为******************************有限公司等17单位组成的联合体,项目法人单位为上述投资人组建的******有限公司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经营和养护管理,经营期内,收取车辆通行费等经营收入作为投资回报;经营期满后,将本项目全部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项目实施机构。

5.本项目估算总投259.85亿元。资金来源为:由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投资人筹措解决。项目资本金约占总投资的20%,具体比例可由项目法人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精神与金******银行贷款解决。

6.请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本项目投资人具有施工、勘察、设计资质,能依法自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款,本项目施工可不再进行招标,由投资人在资质规定范围内自行组织实施。本项目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7.后续阶段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区域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查,结合区域路网规划以及沿线城乡规划,深化局部路段路线方案和互通立交布设方案优化比选,做好与相关公路的衔接。同时,进一步做好桥梁、隧道方案的比选论证,控制工程风险。切实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

2)采取切实措施保护沿线生态和环境,合理运用路线平纵指标,避免高填深挖,尽可能少占耕地。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节能减排等工作要求。加强施工、运营期间的组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做好社会稳定风险排查控制工作,切实落实风险防范化解措施。

4)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文件规定,该项目的实施,政府不承担融资责任、不给予可行性缺口补助、完全由使用者付费。后续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新机制及其实施细则等不一致,影响项目推进的,及时另行报批。

8.请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报建手续,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委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

9.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10.本项目批复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特此批复。

******委员会

20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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