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
《办法》明确,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成员家庭依法享有申请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
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等。
乡(镇)政府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机构联动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行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