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2024年12月4日开发区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委员会)
通讯地址:山东省沂水县衡山路与科创大道交汇处
邮编:276400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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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1 | ******有限公司 | 4500吨/年高聚合度聚磷酸铵、2200吨/年焦磷酸哌嗪盐项目 | 临审服投资许字〔2024〕21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