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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含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划调整方案》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询意见的公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变更通知
区域:广东
源发布时间: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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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委员会重大******委员会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粤发改重点(2012)1095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司接受委托对《珠海市金湾区(含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划调整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工作。为保证公众知情权,广泛听取和收集项目相关利益群体意见,现将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珠海市金湾区(含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划调整方案概况

(一)禁养区划定范围

珠海市金湾区(含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划定禁养区共322.91平方公里,占珠海市金湾区(含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面积的56.56%:

1.饮用水源保护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文件规定,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划为禁养区。

2.自然保护区

珠海市金湾区(含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无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

3.风景名胜区

******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珠海市金湾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2021-2035年)、《珠海市现状建成区范围动态维护》以及《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等文件规定,将金湾区现状城区包括红旗片区(I片)和三灶片区(II片),以及三灶镇、红旗镇、南水镇、平沙镇4个镇的城镇开发边界区域范围划为禁养区。

5.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将珠海市金湾区(含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划为禁养区。

6.河道管理范围

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中“第十九条-禁止围垦河道,将珠海市金湾区(含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河道划为禁养区。

7.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二)禁养对象

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并达到《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粤农农规〔2019〕10号)要求设计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具体养殖规模如下:

①生猪年出栏500头或存栏300头以上;②肉鸡年出栏10000只或存栏5000只以上;③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④奶牛存栏100头以上;⑤肉牛年出栏50头或存栏100头以上;⑥肉羊年出栏100只或存栏100只以上;⑦肉鸭年出栏10000只或存栏5000只以上;⑧肉鹅年出栏5000只或存栏2500只以上;⑨肉鸽年出栏50000只或存栏10000只以上;⑩肉兔年出栏2000只或存栏1000只以上;?蜜蜂养殖200群以上;?其他畜禽的规模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对项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2、咨询单位根据国家、省、市等相关部门规定,研读相关资料、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将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相关信息进行通告、公示、充分收集、听取利益相关方和公众意见。

3、咨询单位对本项目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全面地评估论证。制订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确定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

4、咨询单位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1、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公告对象为拟受禁养区规划调整方案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2、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征求公众对本次方案的基本态度;方案实施过程可能产生哪些社会稳定风险因素;是否影响公众利益;对防范社会稳定风险的合理可行的措施和建议;公众关心的其他相关问题。

、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告期间,公众可以通过书面意见、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向实施单位、咨询单位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提出意见和建议。公示周期为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五、实施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珠海市生态环境局金湾分局

联系人:郭先生,联系电话:******

******服务中心B栋4楼

六、承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敏盛街6号1103房

联系人:卢先生,联系电话:******

E-mail:******

         

                 公告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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