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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桥区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采购公告
区域:天津
源发布时间:2024-06-06
项目名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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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在我区政府采购工作中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适用范围:1.政府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集采机构”)组织实施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
适用对象:参加以上两类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承诺内容
供应商在参加全区政府采购活动时,作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的承诺,以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的约定,主要包括: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用形式
(一)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集采机构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信用承诺函(格式见附件),不需要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采购人、集采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本通知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无需提交上述证明材料”。同时,采购人、集采机构还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上述由信用承诺函替代的证明材料,以核实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四、不适用情形
(一)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二)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提高政府采购便利性的重要举措,各级预算单位、集采机构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信用承诺制工作相关要求开展好我区政府采购活动。
(二)压实责任。采购人、集采机构要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信用承诺函中涉及的相关******财政局报告。
(三)依法依规。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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