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前述各章对日喀则市康马县那堆灌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结果与分析,提出如下结论与建议。
1、工程概况
本项目位于康马县涅如麦乡那堆村,属于新建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干渠总长1318m,新建1#支渠3 条,总长2645m,斗渠5 条,总长1230m;新建2#支渠1 条,总长50m,斗渠9 条,总长3926m,渠系交叉建筑物176座,配套建设取水口、消力池等附属工程。工程实际总投资900万元,环保投资22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2.44%。
施工期间共设置1处施工场地,占地类型为草地。施工期间对料场及堆场进行了遮盖,并进行了沿渠线周围进行摊平处理。施工结束后,已对施工场地进行了建筑物拆除、平填旱厕、场地平整、清理及生态恢复,并对渠道及附属建筑物工程区周边进行了场地平整。基本无施工遗留痕迹。
总体上讲,工程永久性和临时占地面积较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较小,施工过程中采取了积极的生态保护防治措施和施工结束后采取了一定的生态保护恢复措施,未造成明显的生态影响问题。
3、大气、声环境影响调查
4、水环境影响调查结论
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调查结论
弃土石方就近分散平衡到渠道沿线低平地带,并进行了压实、播撒草种,进行了绿化恢复措施,项目未单独设置弃土场。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经施工区内设置垃圾桶收集后送至区域村庄内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集中清运处理。建筑垃圾能够回收利用的(如沟渠修建过程中使用的衬板等)全部进行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如少量洒落水泥块等)收集后堆放在施工场地的堆料场,采用了密目网进行遮盖,定期清运至康马县住建部门指定的弃渣场集中处理。建设单位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的要求,基本落实了相关固体处置措施,项目区生活垃圾均已按要求进行处理。综上,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对工程周边环境和敏感点造成明显环境影响。
项目的建设使灌区内灌排系统和建筑物得到完善和提高,改善了康马县8200亩耕地和草地灌溉用水问题。通过灌区工程的实施,将有效改善土地生产能力,促进本地区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提高耕地种植效率,为农牧业的发展创造条件,大幅度地提高本地区农业生产的环境质量。同时,本工程的实施还有涵养水源、供养、净化大气的效益。
本次项目建设控灌面积约8200亩,项目运营期采用精确控水,科学灌溉的方法,精准控制灌区供水,尽量减少退水产生。本项目建设1 处取水口,本项目建设渠道工程,本项目建设的取水口位于现有取水口上游,保持原有引用流量,不在加大引用流量,项目涉及渠道在营运期的引水量与改造前保持一致,故不会增加取水水源的负荷。项目维修后不改变取水方式,且渠道维修后,减少了渗漏现象,增加了渠系水利用系数。本工程减水河段减水时间为4月~10月。根据调查的那堆曲4月份的来水量为186.62万m3,项目灌溉需水量为25.4 万m3,剩余流量为161.22万m3,项目区用水是完全有保证的;渠首取水方式(溢流坝)使得取水枢纽可保证水流下放,完全满足下游生态需水量要求。项目取水口为改建工程,取水影响早已存在,项目各工程段取水对取水河流的水文情势影响较小,减水河段并不明显,仍有较大下泄水量,取水口下游的减水河段的余水量完全满足生态用水的需求。因此,减水河段对两岸生态环境影响较小,处于可接受程度。
灌区地下水水质受渠道内水质的影响。在灌区运营期间,渠道内的水会渗入地下,影响地下水水质和抬升地下水水位。由于土壤盐渍化是地下水水埋藏深度及矿化度、气候等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地下水受渠道水质及水量的影响,有可能产生提高地下水的矿化度、抬升地下水水位、增加土壤盐渍化等影响。除此之外,地下水水位的抬升还会增加灌溉尾水的水量,对引水渠道下游的水质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本工程渠道均做了相应的防渗措施,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很小。
此外,农业生产活动也会对灌区的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根据项目灌区现有灌溉经验,项目灌区主要施用农家肥,因此农业生产活动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较小。
7、综合结论
综上所述,日喀则市康马县那堆灌区工程在施工期采取了较多行之有效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工程建设对工程区植被、野生动物影响较小,对周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影响很小,整体上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产生的噪声、废(污)水、废气、固体废物等经过合理处置,没有对周围环境造成显著污染,不存在重大环境问题。且建设单位严格落实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具备申请竣工验收的条件,符合验收标准。
二、建议
针对本工程目前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建议进一步做好以下环境恢复和管理工作:
(1)认真落实工程的环境管理工作,切实贯彻“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
(2)在运营过程中加强对渠道的管理,保证渠道良好运行。
(3)及时跟踪项目区施工临时场地等施工临时占地区域草籽播撒后植被恢复情况,对于植被恢复稀疏或未及时进行植被恢复的适宜区域的地方,及时进行补种等措施。
(4)灌区大力推广生态农业,减少化肥农药的施用量,禁止施用剧毒农药,以减少农田污染负荷及其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