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
你单位乐陵市重点区域排涝能力提升工程临时使用土地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街道)、15个村集体土地和部分国有土地,临时用地总面积27.8693公顷,农用地25.9382公顷(其中耕地4.6297公顷、园地3.5822公顷、林地6.2428公顷、农村道路0.2286公顷、沟渠0.4494公顷、设施农用地0.1091公顷、坑塘水面6.704公顷、草地3.9924公顷)、建设用地1.2209公顷、未利用地0.7102公顷(河流水面0.7102公顷),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5323公顷。本临时用地仅限乐陵市重点区域排涝能力提升工程使用,用途为施工便道、钢筋加工厂、弃土场、表土堆场。
二、本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1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使用期间,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改变土地位置、范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及时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资源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