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旗山校区综合实验楼(邵武楼)项目(施工)补充通知
招标编号:E************003
各投标人:
******大学旗山校区综合实验楼(邵武楼)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补充修改如下:
1、招标文件P61中第6项第4.1.8条款备注(4)b更改为:“除不可抗力外, 投标人变更项目负责人,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 100 万元违约金 ;其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 10 万元违约金。”,招标文件其他与此不一致处作相应修改。
2、招标文件P87第3.2.1条款、第3.2.3条款,P101第16.2.2(2)(a)条款中,所涉及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违约金额均更改为100万元,招标文件其他与此不一致处作相应修改。
3、P1058投标文件格式中表格内容不适用本项目,原《十一、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不适用,相关填写处用“/”或可不填写。
4、资格文件格式其他资料P1068后增加《二十一、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具体格式如下。
二十一、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
******大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
我单位在******大学旗山校区综合实验楼(邵武楼)项目(施工)中标后,将按照投标文件的《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派出项目部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并向你方提供相应人员证书进行核对。若出现下列情形的,愿意无条件地接受你方作出的以下处理:
1、工程开工前,不论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原因,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无法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全部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登记的,或无法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提供《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登记的人员证书的,或《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的人员证书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的,你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我方责任;
2、除不可抗力外,我方变更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每人每次向你方交纳100 万元违约金;其他管理人员每人每次向你方交纳10万元违约金。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
二、本补充通知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原招标文件中有类似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投标人应自行查阅,否则后果自负,不同时间上对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大学
******有限公司
日 期: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