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年产50万套配套汽车配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就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电话:0731-******
联系地址: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9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年产50万套配套汽车配件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湘潭高新区湘潭大道8号福寿堂二期车间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 |
******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概况 |
******有限公司投资500万元,租赁湘潭高新区湘潭大道8号福寿堂二期已建成车间建设年产50万套配套汽车配件项目。项目占地面积6******办公室等;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包括PP塑料1200t/a,ABS树脂200t/a,PBT树脂40t/a,POM聚甲醛40t/a,PA66塑料t/a,润滑油1t/a等。主要设备包括注塑机11台、行车1台,空压机1.5台,水塔1台,破碎机1台,模温机6台,冰水机4台等;主要生产工艺包括:原料上料、注塑成型、产品修边、检验入库等。项目涉及未获得环评审批即开工建设,未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即投入生产,我局已于2019年4月依法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1、水污染防治工作。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污水管网纳入湘潭市河东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注塑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排气筒排放;破碎过程产生的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与注塑废气经同一根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各项污染物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及表9排放限值,臭气浓度的有组织、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表2标准限值。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需执行湘潭市与高新区蓝天保卫战、大气特护期污染防治、夏季攻势等其他有关规定。 3、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加强运营期噪声管理,合理布置噪声源,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震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废包装材料、修边产生的边角废料、残次品等一般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进行收集和贮存,外售时须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收集处置合同并建立台账。废润滑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进行收集和贮存,建立相关台帐并规范设立标识标牌,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须按照规范要求建设,做好硬化防雨、防渗防漏等措施。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设置专职环保管理人员,注意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设施稳定运行。建设事故应急设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风险事故应急处理机制,避免风险事故的发生,减缓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妥善处理周边关系,如因管理不善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或引发环境纠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