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
你单位夏70-斜081井等5口同台井、夏70-斜082井等4口同台井等6井场临时使用土地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临邑县兴隆镇刘辛村、兴隆村,孟寺镇大孙村、杨家村、寇家村集体土地,临时用地总面积5.4356公顷,其中农用地5.3354公顷(其中耕地5.3133公顷、农村道路0.0221公顷)、建设用地0.1002公顷,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3085公顷。临时用地用途为临时生活用房、油气钻井井场、材料堆场、油气进场道路。
二、本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4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到期不得续期。临时使用期间,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改变土地位置、范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勘探结束转入开采的,应及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勘探结束不转入生产的,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按期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资源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