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日内批准《年产50吨钠离子电池硬炭负极材料研发试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现就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电话:0731-******
联系地址:湘潭市雨湖区广云路371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年产50吨钠离子电池硬炭负极材料研发试验项目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鹤岭工业园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 |
******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概况 |
******有限公司拟投资12000万(其中环保投资221.1万元,占总投资的1.84%),选址于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鹤岭工业园建设年产50吨钠离子电池硬炭负极材料研发试验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22809.83m2(含二期预留用地),布置钠离子电池硬炭负极材料研发试验生产线及配套工程。主要构建筑物为:1#生产厂房(内设仓储区、纯水制备区、生产区、成品区),2#研发楼,3#生产厂房(二期)等,主要生产设备为:搅拌混合机3台、干燥机2台、回炉1台、反应釜4台、离心机3台、厢式压滤机2台、气氛保护高温碳化窑1台、包覆机1套、粉碎机2套、包装线1套、纯水设备1台、空压机3套、制氮机2台、配酸设备1套、配碱设备1套、焚烧炉1台、2t/h天然气锅炉1台、酸罐1个、碱罐1个、0.5t/h余热利用锅炉1台等。主要原辅材料及年用量为:木质桨料210吨、盐酸(35%)7.56吨、氢氧化钠(32%)16.1吨、沥青5吨等。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搅拌混合分离→离心干燥→预碳化→酸浸泡→洗涤→碱浸泡→洗涤→离心干燥→批次物料混合→包覆造粒→碳化→解聚(预粉碎)→粉碎筛分→包装。项目建成后产品产能为50t/a钠离子电池硬炭负极材料(硬炭)。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1.施工期污染防治工作。(1)按照《湘潭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2024年湘潭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管理要求,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扬尘防控措施,落实“八个百分之百”要求。(2)施工废水采用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场地与车辆清洗和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农肥,不外排,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和特大、暴雨应对措施,杜绝施工废水(黄泥水)直接排放。(3)合理安************居民,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4)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弃渣能回收利用的进行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须按相关管理部门要求送指定的弃渣场填埋处理,不能填埋处理的收集后统一外运,严禁随意堆弃,外运渣土车辆须进行必要的加盖、防漏、防尘。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及时清运并交由环卫部门一并外运处置;(5)项目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经专用车辆运至现场施工使用。 2.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雨污分流,污污分流”要求建设。本项目搅拌分离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酸碱清洗废水、喷淋废水、设备和地面清洗废水、实验室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后同纯水制备浓水、锅炉排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鹤岭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鹤岭污水处理厂;初期雨水经雨水沉淀池处理后同后期雨水进入雨水管网。企业须规范设置污水排放口,并设立明显的标志。 3.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酸雾、碱雾、预碳化废气、包覆废气、碳化废气和解裂、粉碎、筛分、包装粉尘、天然气锅炉废气、食堂油烟等。项目预碳化、包覆造粒和碳化废气经焚烧(含余热利用)后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废气中的沥青烟、烟气黑度需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和表4中的二级标准,NOx、烟尘、SO2需满足《湖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相关标准,NMHC、苯并[a]芘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项目酸雾、碱雾经管道收集进入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20m排气筒(DA002)外排,氯化氢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项目预粉碎、粉碎、筛分和包装粉尘采用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项目燃气锅炉须安装低氮燃烧器,废气通过1根20m排气筒(DA004)排放,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特别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以MHC计)达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表A.1限值要求。 4.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化设备选型、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封闭隔音、消声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木质素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内一般固废暂存区,并定期外售回收单位;污水处理站污泥收集后外运综合处理。一般固体废物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废活性炭、废润滑油等属于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相关要求,贮存于危废暂存间,并做好硬化防雨、防渗、防腐等措施,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废的收集、处置需要详细记录的台账,危废转移必须办理转移联单手续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不得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定时处理。 6.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设立专职环保管理机构和人员,注意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制定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方案、安全操作规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发生,避免或者减缓环境风险 情况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建立环境监测计划,定期进行污染物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 7.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控。本项目在运营期间须使用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要求》(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制标准及以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技术改造升级,并经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标准的可在本项目使用。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须申报环保号牌,并登记挂牌后方可使用。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