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黄河路与齐东路交叉口北侧250米处。该地块由两个地块组成,分别是地块西(面积:70m2)和地块东(面积:6m2)。本次该项目调查总面积为76m2,因两个地块相邻80米,且均规划为同一个项目,因此合并调查。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7.817260°,北纬:37.172811°。该地块原为乔木林地用地(面积:58m2)和坑塘水面(面积:18m2******居住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中的第一类用地。
根据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减少本地块再开发利用过************有限公司对本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公司在接受委托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指南》的通知(鲁环发〔2020〕49号)等相关技术标准和指南,开展高青县田镇四街改造项目24、27#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得知,该地块历史至今地块西(面积:70m2)和地块东(面积:6m2)均为空地。经查,地块历史及现状未存在过工业企业生产用途,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及相关的污染物填******居民楼,经分析不会对地块产生影响;根据踏勘调查,地块周围1km区域内存在高青县田镇四街改造项******************************居民小区,相邻地块及周边1km范围内历史用途不涉及工业源,对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根据分析和评估,本地块通过现场踏勘(土壤快筛检测)、人员访谈、资料分析,判断调查地块在当前和******居住用地开发建设的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不需要进入第二阶段调查工作。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本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街道黄河路与齐东路交叉口北侧250米处。该地块由两个地块组成,分别是地块西(面积:70m2)和地块东(面积:6m2)。本次该项目调查总面积为76m2,因两个地块相邻80米,且均规划为同一个项目,因此合******居住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了调查******资源局委托,我单位承担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接受委托后,立即成立了调查工作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地块及其周边区域土地利用状况进行了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并对熟悉地块环境情况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根据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得知,该地块历史至今地块西(面积:70m2)和地块东(面积:6m2)均为空地。经查,地块历史及现状未存在过工业企业生产用途,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及相关的污染物填******居民楼,经分析不会对地块产生影响;根据踏勘调查,地块周围1km区域内存在高青县田镇四街改造项******************************居民小区,本地块1km范围内不存在工业企业,无潜在污染。
根据分析和评估,本地块通过现场踏勘(土壤快筛检测)、人员访谈、资料分析,判断调查地块在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潜在的污染源,周边环境引起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的可能性很小,地块为无污染地块,不需要进入第二阶段调查工作。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发布稿)》(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本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调查,地块可以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开发。
1、在该地块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切实履行实施污染防治和保护环境的职责,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预防地块环境污染,维持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良好水平。
******居住用地,不排除后期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受到相应人类活动等因素影响,建议地块在后期规划利用过程中加强对环境质量的实时监测监控,防止周边生态环境的改变影响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质量。
3、该地块在建设和后期投入使用过程中务必做好土壤和地下水的保护工作。严格控制外来土壤质量,生活垃圾做到分类处理,切实保护好土壤和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