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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润龙东方电机禹城48MW分散式风电项目临时使用土地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水利局部分国有土地,临时用地总面积4.7937公顷,其中农用地4.7693公顷(其中耕地4.0743公顷、林地0.0546公顷、农村道路0.2336公顷、沟渠0.4068公顷)、建设用地0.02公顷、未利用地0.0044公顷,占用永久基本农田2.9942公顷。本临时用地仅限东方电机禹城48MW分散式风电项目使用,用途为吊装平台、运输道路、材料堆场、表土堆场。
二、本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1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到期不得续期。使用期间,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改变土地位置、范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及时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资源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