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发布时间:2024-12-12 00:00:00
项目概况 苏家屯区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1月02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4-210111-00142 项目名称:苏家屯区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 包组编号:001预算金额(元):******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查看一、项目概况 (一)开展苏家屯区不一致图斑地类对接工作 苏家屯区下发不一致图斑面积约0.40万公顷。依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统一标准,按照国土调查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原则,对国家预判图斑逐一进行内业核实确认,对内业确认不准或双方认定不一致的进行实地举证,地类核实确认结果逐级报部局共同审核。不一致图斑地类核实确认结果及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地类对接形成的林地、草地、湿地等范围内的二级地类图斑作为普查基本单元。普查可在国土调查确定的同一个二级地类图斑内,根据林地经营管理需要,对原有的细碎散乱林地小班进行调整优化,但不得突破国土调查的二级地类图斑。 (二)开展2024年苏家屯区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服务 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参考有关调查成果,基于数字正射影像图,开展图斑区划。采取样地调查、遥感监测、档案更新、补充调查、现地核实等多种方法,摸清林草湿资源数量、质量、结构等情况,荒漠化沙化土地、石漠化土地的类型、面积、程度、分布、治理情况,落实林地管理属性和管理边界。以统一地类对接完成后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的二级地类图斑为基础,调查并标记可造林绿化的图斑。地方按照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和建库规范,建设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数据库逐级汇交。对于需形成总体面积的调查监测指标,应采用内外业结合的图斑调绘方法开展全面调查,其他指标可采用抽样方法调查。 二、服务要求 (一)工作内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开展不一致图斑地类专项对接(以下简称地类对接),全面解决苏家屯区林草湿荒调查监测植被覆盖类型与国土调查二级地类不一致问题。按照统-分-统的原则,坚持统一底版、统一标准、统一时点,一体化开展普查工作,查清全区范围内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资源的数量、质量、结构及其管理等情况,以及荒漠化沙化状况、沙化土地治理情况,进一步丰富自然资源调查成果,深化完善“三调”一张图,为森林草原湿地管理、造林绿化适宜空间评估、编制“十五五”规划、支撑森林草原湿地保护发展以及荒漠化综合防治、推动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等提供基础数据。 1.开展不一致图斑地类对接工作 (1)内业处理。通过“国土调查云”平台的林地地类对接专项模块,对国家预判图斑逐一进行内业核实确认,完成约9057块不一致图斑共同审核认定工作。 (2)外业实地调查。对内业确认不准或双方认定不一致的进行实地举证,地类核实确认结果逐级报部局共同审核。 2.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工作 苏家屯区普查范围约为7.82万公顷,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参考有关调查成果等,基于遥感影像特征,开展图斑区划调查等工作,切实摸清林草等资源家底,完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数据库。 (二)数学基准 1.平面系统: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高程基准:1985高程基准。 3.投影:高斯克吕格投影,按3°分带,中央子午线123°。 (三)主要技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5.《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工作方案》; 6.《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技术方案》; 7.《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技术规程》; 8.《国土调查与林草湿调查地类对接技术方案》; 9.《不一致图斑内业预判和实地认定及属性标注细则(试行)》; 10.《辽宁省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工作方案》。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需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