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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4年12月30日)-审批信息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审批立项
区域:福建
源发布时间: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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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2月30日-2025年1月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

  传    真:0591-******

******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编:350100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东南汽车产线一期二阶段增补项目

闽侯县青口镇东南大道66号(青口工业投资区范围内)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位于闽侯县青口镇东南大道66号(青口工业投资区范围内),建筑面积67783.28m2,扩建冲压车间(含冲压件库)、交检车间;新建焊装车间二期、总装车间二期、4处连廊(涂总连廊1、2及焊总连廊、冲焊连廊)、门卫室。总投资130916万元,环保投资196万元。

 

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施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纳入青口汽车工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施工产生少量施工废水,污染物浓度低,沉淀后用于洒水降尘。运营期废水排放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排放浓度限值(氨氮排放参照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水质控制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冲厕、绿化回用水执行GB/T18920-20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中相应要求;循环水补水执行GB/T19923-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中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要求。

施工期做好对应措施以减轻扬尘污染和施工机械、车辆尾气污染。运营期打磨粉尘、焊接烟尘、试车尾气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的二级标准及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试车尾气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1中“汽车整车制造”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区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D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3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和表4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其中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还应执行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排放限值。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噪声排放限值。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排放限值。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5、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废气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为:氮氧化物≤17.653t/a,挥发性有机物≤41.298t/a。你司应在项目投产前,按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氮氧化物的排放指标。项目挥发性有机物不超过企业现有总量指标,无需进行交易或区域削减替代。如项目投产时青口汽车工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已完成提标改造,则项目实施后全厂废水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为:化学需氧量≤12.499t/a,氨氨≤1.250t/a;如项目在青口汽车工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完成前投产,则全厂废水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为:化学需氧量≤14.998t/a,氨氨≤3.750t/a。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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