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指标(2024年修订)
单位:万元/亩
代码
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容积率
亩均税收
建筑系数
(%)
单位产值能耗(吨标煤/万元)
环境标准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30
≥1.2
≥7.5
≥50
≤0.567
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相关标准,地表水环境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有关标准,地下水环境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有关标准,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关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土壤环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相关用地相关标准要求。
14
食品制造业
≥130
≥1.2
≥20
≥50
≤0.475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130
≥1.2
酒、饮料制造业≥20;精制茶制造业≥7.5
≥48
≤0.608
16
烟草制品业
≥130
≥1.2
≥253
≥48
≤0.557
17
纺织业
≥130
≥1.3
≥15
≥50
≤0.236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130
≥1.5
≥15
≥50
≤0.167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130
≥1.3
≥20
≥50
≤0.081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20
≥1.0
≥12
≥48
≤0.048
21
家具制造业
≥130
≥1.0
≥10
≥55
≤0.039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130
≥1.0
≥12
≥55
≤0.876
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160
≥1.0
≥20
≥55
≤0.038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130
≥1.2
≥15
≥55
≤0.059
25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180
≥0.5
≥60
≥40
≤0.195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180
≥0.6
≥17
≥40
≤0.805
27
医药制造业
≥230
≥0.9
≥33
≥40
≤0.233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30
≥1.0
≥16
≥45
≤0.463
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140
≥1.1
≥15
≥45
≤0.458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25
≥0.9
≥12
≥45
≤2.859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175
≥0.8
≥14
≥40
≤0.195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175
≥0.8
≥24
≥40
≤0.048
33
金属制品业
≥165
≥1.0
≥16
≥45
≤0.102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180
≥1.0
≥19
≥45
≤0.104
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180
≥1.0
≥15
≥45
≤0.064
36
汽车制造业
≥180
≥1.0
≥30
≥45
≤0.002
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200
≥1.0
≥16
≥45
≤0.089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180
≥1.0
≥18
≥45
≤0.045
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35
≥1.3
≥26
≥45
≤0.106
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175
≥1.2
≥32
≥45
≤0.206
41
其他制造业
≥120
≥1.1
≥15
≥48
≤0.708
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120
≥1.0
≥12
≥45
≤0.507
43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180
≥1.0
≥6
≥45
≤0.708
注:
1.在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新上工业项目除化工、重工机械等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外,应建设多层厂房,容积率不******街道可结合实际上浮。
2.开竣工期限标准。原则上每宗地必须在签订交地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最长不超过1年,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2年内竣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对固定资产投资低于5000万元或用地面积低于15亩的新增工业项目,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租赁、购买多层工业标准化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
4.其他用地指标标准。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建筑面积占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5%。工业生产必需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可在行政办公及生产服务设施之外计算,且建筑面积≤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并符合相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5.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15%。
单位:万元/亩
代码
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容积率
亩均税收
建筑系数
(%)
单位产值能耗(吨标煤/万元)
环境标准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30
≥1.2
≥7.5
≥50
≤0.567
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相关标准,地表水环境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有关标准,地下水环境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有关标准,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关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土壤环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相关用地相关标准要求。
14
食品制造业
≥130
≥1.2
≥20
≥50
≤0.475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130
≥1.2
酒、饮料制造业≥20;精制茶制造业≥7.5
≥48
≤0.608
16
烟草制品业
≥130
≥1.2
≥253
≥48
≤0.557
17
纺织业
≥130
≥1.3
≥15
≥50
≤0.236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130
≥1.5
≥15
≥50
≤0.167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130
≥1.3
≥20
≥50
≤0.081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20
≥1.0
≥12
≥48
≤0.048
21
家具制造业
≥130
≥1.0
≥10
≥55
≤0.039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130
≥1.0
≥12
≥55
≤0.876
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160
≥1.0
≥20
≥55
≤0.038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130
≥1.2
≥15
≥55
≤0.059
25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180
≥0.5
≥60
≥40
≤0.195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180
≥0.6
≥17
≥40
≤0.805
27
医药制造业
≥230
≥0.9
≥33
≥40
≤0.233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30
≥1.0
≥16
≥45
≤0.463
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140
≥1.1
≥15
≥45
≤0.458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25
≥0.9
≥12
≥45
≤2.859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175
≥0.8
≥14
≥40
≤0.195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175
≥0.8
≥24
≥40
≤0.048
33
金属制品业
≥165
≥1.0
≥16
≥45
≤0.102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180
≥1.0
≥19
≥45
≤0.104
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180
≥1.0
≥15
≥45
≤0.064
36
汽车制造业
≥180
≥1.0
≥30
≥45
≤0.002
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200
≥1.0
≥16
≥45
≤0.089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180
≥1.0
≥18
≥45
≤0.045
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35
≥1.3
≥26
≥45
≤0.106
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175
≥1.2
≥32
≥45
≤0.206
41
其他制造业
≥120
≥1.1
≥15
≥48
≤0.708
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120
≥1.0
≥12
≥45
≤0.507
43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180
≥1.0
≥6
≥45
≤0.708
注:
1.在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新上工业项目除化工、重工机械等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外,应建设多层厂房,容积率不******街道可结合实际上浮。
2.开竣工期限标准。原则上每宗地必须在签订交地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最长不超过1年,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2年内竣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对固定资产投资低于5000万元或用地面积低于15亩的新增工业项目,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租赁、购买多层工业标准化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
4.其他用地指标标准。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建筑面积占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5%。工业生产必需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可在行政办公及生产服务设施之外计算,且建筑面积≤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并符合相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5.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