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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下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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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3-18 访问次数:1

业内动态

《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下月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其中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政府采购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的过程中,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办法》重点对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内容、程序进行了规定,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在审查内容方面,《办法》结合国务院督查调研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在国家规定的四大类23项禁止性标准基础上,设置专条要求对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设置不合理条件等典型违法情形进行重点审查。其中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应当重点审查政策措施是否含有以下内容: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置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违反规定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法人或者分支机构、拥有一定办公面积、缴纳社会保险等;设定与招标和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此外,针对限制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审查,《办法》提出,要审查政策措施是否含有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等内容。

据了解,针对公平竞争审查和行政合法性审查内容竞合、职责交叉的问题,《办法》规定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提交行政合法性审查,行政合法性审查承担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兜底保障职能,必要时公平竞争审查可与行政合法性审查协同进行,提升审查效率。此外,在监督保障方面,《办法》针对当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践中存在的审查质量不高、刚性约束不强等问题,健全“事前指导+事中监管+事后督查”机制,要求开展审查培训,编制审查指引,分行业分系统分地区制定审查细则,规定投诉举报、抽查检查、重点领域提示函、督查、约谈等7类举措。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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