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临时用地申请》已收悉。经我局局务会议研究,就临时用地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精河县大河沿子镇1宗89.93亩(59953㎡)土地作为临时用地,供你公司作为堆料区临时使用,使用期限为24个月,自2024年12月16日至2026年12月15日止。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如遇规划建设需要,你公司应无条件服从。
******有限公司石灰石综合利用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拟定的方案恢复土地原状。
此复。
2024年12月16日
审核人:陈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