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有限公司《年产3万件气泡袋及年产500万件家电零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项目名称: |
年产3万件气泡袋及年产500万件家电零配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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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街道闸山村工业园区军二路与创业大道交叉口,创业大道2号(万山35KV变电所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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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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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有限公司 |
公示时间 |
2024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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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街道闸山村工业园区军二路与创业大道交叉口,创业大道2号(万山35KV变电所对面),建筑面积约860m2,购置注塑机、气泡膜机、制袋机等设备,新上注塑生产线、气泡袋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气泡袋3万件、家电零配件500万件的生产规模。项目于2024年10月21******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为2410-340124-04-01-184373,由于“建设内容及规模与实际不符”企业于2024年11月25日重新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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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厂区雨污分流,雨水经厂区雨水管网接入市政雨水管网;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循环冷却水(1年排放1次)在满足庐江县万山镇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要求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庐江县万山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达标后的尾水排入闸口河,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不会降低现有水环境质量功能。 2、废气: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流延冷却废气、分切制袋废气以及注塑废气,拟在流延冷却工序、分切制袋工序以及注塑工序设备上方分别设置集气罩加软帘收集产生的有机废气,废气经收集后合并引入1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最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本项目流延冷却工序、分切制袋工序以及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同一根排气筒排放,废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以及甲苯从严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中塑料制品工业NMHC排放限值要求、表2中挥发性有机物特征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要求及表5中企业边界VOCs排放限值;乙苯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厂界外苯乙烯和臭气浓度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限值;厂界外非甲烷总烃和甲苯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相关限值要求。项目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置后均可达标排放,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3、噪声:运营期设备噪声经过优选低噪设备、基座减振、车间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四周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项目运营期噪声对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以及不合格品经收集后定期外售给物资回收部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含油抹布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统一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厂区内贮存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相关规定,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要求。本项目固废经无害化处理后,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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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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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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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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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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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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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0551-****** |
通讯地址: |
******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