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一期300MW光伏项目配套附属工程使用精河县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利益,林地权利人享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有限公司一期300MW光伏项目配套附属工程
******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000604)
******有限公司
四、被使用林地单位:精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五、使用林地用途:杆塔、拉线地锚、临时道路
六、拟占用林地的面积、权属、地类、起源、林种、优势树种情况:
㈠长期使用林地
******有限公司一期300MW光伏项目配套附属工程拟长期使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林地0.0068公顷,位于精河县阿合其农场0004林班00004小班;共涉及1个林班1个小班的部分林地。依据项目使用林地统计结果,分析使用林地总体结构如下:
⑴ 按林地权属统计:均为国有林地;
⑵ 按地类统计:均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
⑶ 按起源统计:均为天然林;
⑷ 按优势树种统计:均为梭梭;
⑸ 按采伐林木情况统计:该项目拟使用林地不涉及采伐。
㈡临时占用林地
******有限公司一期300MW光伏项目配套附属工程拟临时占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林地0.1201公顷,位于精河县阿合其农场0004林班00004小班;共涉及1个林班1个小班的部分林地。依据项目使用林地统计结果,分析使用林地总体结构如下:
⑴ 按林地权属统计:均为国有林地;
⑵ 按地类统计:均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
⑶ 按起源统计:均为天然林;
⑷ 按优势树种统计:均为梭梭;
⑸ 按采伐林木情况统计:该项目拟使用林地不涉及采伐。
七、拟占用林地期限:该项目永久使用林地0.0068公顷,使用期限为长期;临时使用林地0.1201公顷,使用期限为24个月。
八、拟占用林地选址:
******有限公司一期300MW光伏项目配套附属工程拟使用林地选址具体位置如图所示:
我单位拟对该申请进行审核上报,相关单位和个人对该申请选址范围内的林地、林木权属有异议的,请于2024年11月25日—2024年11月29日期间向我单位反映,逾期未提出意见视为无异议,我单位将根据该内容予以审核上报。
联系单位:精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电话:******
精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25日
审核人:乌日丽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