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现对银川至昆明公路(宁夏境)太阳山开发区至彭阳(宁甘界)段项目建设LJ08-1标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竣工验收结果予以公告。
一、基本情况
2021年5月27日,******资源局《关于银川至昆明公路(宁夏境)太阳山开发区至彭阳(宁甘界)段项目建设LJ08-1标临时用的批复》(海自然资函〔2021〕39号),同意将海原县甘城乡吴渠村、石景村集体土地10.03公顷(其中耕地1.9732公顷[全部为永久基本农田]、天然牧草地3.3801公顷、灌木林地1.8030公顷、未利用地2.8737公顷),作为银川至昆明公路(宁夏境)太阳山开发区至彭阳(宁甘界)段项目建设LJ08-1标临时用地,用地期限为两年,用于拌合站及生产区、弃土场和施工便道临时用地。
二、土地复垦验收情况
******有限公司已完成临时用地复垦,并向我局提出复垦验收。我局会同县交通局、******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和草原局******人民政府对该项目土地复垦工作进行了验收,拟通过复垦验收,现予以公告。
????公示期自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2月21日,相关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我局将通过该临时用地复垦验收。
******资源局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