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对下列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公开,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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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067300
编号 | 项目名称 | 批复文号 | 发文日期 |
1 | 兴隆县黑河防洪综合治理工程 | 2024年12月17日 | |
2 | 兴隆县潵河大水泉镇厂沟村至蓝旗营镇古石村段河道综合治理工程 | 兴环评审字[2024]第029号29兴隆县潵河大水泉镇厂沟村至蓝旗营镇古石村段河道综合治理审批意见(盖章).pdf | 2024年1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