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1月19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1月19日-2024年11月27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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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报废汽车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威环评审〔2024〕17号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报废汽车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有限公司报废汽车拆解项目位于威信县扎西镇麒麟社区镇威路999号,属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402-530629-04-01-548294。项目总投资2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6.3万元,占总投资的4.38%。项目区用地面积为10264.4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6160平方米。项目投运后年拆解报废车辆5000辆,其中:小型汽车4000辆(新能源汽车1000辆、燃油汽车3000辆),大中型燃油汽车1000辆。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包括建筑面积1875平方米的拆解车间、占地面积3558平方米的报废汽车贮存区、建筑面积968平方米的成品区、建筑面积537平方米的业务大厅和建筑面积110平方米的验车区及配套建设其他相关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该项目建设符合“三线一单”要求和相关产业政策要求,项目所在区域不涉及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无文物保护单位、古树名木分布。项目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设施要求进行建设,我局原则上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述性质、建设规模、运行方式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报告表》应作为该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扬尘应通过洒水、设置围挡、加强运输车辆管理等措施减轻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期无组织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施工期产生的施工废水和施工人员清洗废水应经沉砂池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施工期应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减轻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尽量回收利用,不能利用部分妥善处置,生活垃圾按环卫部门要求统一收集规范处置。
(二)运营期厂区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厨房废水应先经隔油池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威信县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拆解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初期雨水经“油水分离器+絮凝沉淀”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威信县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粉尘、非甲烷总烃、食堂油烟和恶臭气体,应在7个拆解工位上方分别设置1个集尘罩,对切割和剪切工段产生的粉尘进行收集,并将收集后的粉尘经总管输送至末端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应在2个废油液回收工位上方各设置1个集气罩收集非甲烷总烃,收集后的非甲烷总烃经末端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运营期粉尘、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分别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同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排放限值,即:监控点处1小时平均浓度值≦1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30mg/m3。运营期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小型规模标准。拆解车间应为半封闭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应远离生产区,各处理设施加盖封闭。同时,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减少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废油液应使用真空吸油机抽取进入储存容器内密闭存放,避免跑冒滴漏,减少非甲烷总烃的挥发量。严格按照规范拆解铅酸蓄电池,避免电池破损导致电解液泄露,减少硫酸雾、铅尘挥发量。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切割机、剪切机、空压机和打包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产噪设备、安装基础减震、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南侧厂界和西侧厂界增设隔音屏等措施降噪。运营期项目东侧、西侧、南侧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北侧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
项目运营期应严格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48-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2019)制定废气、废水、噪声监测方案,并严格按照监测方案确定的监测指标、监测频次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不可回收利用固废、动力蓄电池、布袋除尘器回收的粉尘、污泥、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和隔油池废油。不可回收利用废物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内,定期清运至相关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处置;动力蓄电池暂存于动力蓄电池暂存间内,定期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布袋除尘器回收的粉尘外售给相关企业回收利用;污泥脱水处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生活垃圾按环卫部门要求规范处置;厨余垃圾和隔油池废油分类收集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废铅酸蓄电池、废电容器、废尾气净化催化剂、废油液、废制冷剂、废电子元器件、废机油滤清器、废含汞含铅部件、油水分离器废油、废活性炭、含油污的手套和抹布等,应分类收集后分类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定期交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废暂存间应做好三防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危险废物暂存管理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四、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公示,并编制验收报告。
五、如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该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该项目现场环境监管由威信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威信分局
2024年11月19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传真):0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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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报废汽车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有限公司报废汽车拆解项目位于威信县扎西镇麒麟社区镇威路999号,属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402-530629-04-01-548294。项目总投资2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6.3万元,占总投资的4.38%。项目区用地面积为10264.4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6160平方米。项目投运后年拆解报废车辆5000辆,其中:小型汽车4000辆(新能源汽车1000辆、燃油汽车3000辆),大中型燃油汽车1000辆。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包括建筑面积1875平方米的拆解车间、占地面积3558平方米的报废汽车贮存区、建筑面积968平方米的成品区、建筑面积537平方米的业务大厅和建筑面积110平方米的验车区及配套建设其他相关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该项目建设符合“三线一单”要求和相关产业政策要求,项目所在区域不涉及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无文物保护单位、古树名木分布。项目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设施要求进行建设,我局原则上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述性质、建设规模、运行方式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报告表》应作为该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扬尘应通过洒水、设置围挡、加强运输车辆管理等措施减轻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期无组织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施工期产生的施工废水和施工人员清洗废水应经沉砂池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施工期应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减轻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尽量回收利用,不能利用部分妥善处置,生活垃圾按环卫部门要求统一收集规范处置。
(二)运营期厂区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厨房废水应先经隔油池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威信县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拆解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初期雨水经“油水分离器+絮凝沉淀”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威信县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粉尘、非甲烷总烃、食堂油烟和恶臭气体,应在7个拆解工位上方分别设置1个集尘罩,对切割和剪切工段产生的粉尘进行收集,并将收集后的粉尘经总管输送至末端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应在2个废油液回收工位上方各设置1个集气罩收集非甲烷总烃,收集后的非甲烷总烃经末端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运营期粉尘、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分别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同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排放限值,即:监控点处1小时平均浓度值≦1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30mg/m3。运营期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小型规模标准。拆解车间应为半封闭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应远离生产区,各处理设施加盖封闭。同时,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减少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废油液应使用真空吸油机抽取进入储存容器内密闭存放,避免跑冒滴漏,减少非甲烷总烃的挥发量。严格按照规范拆解铅酸蓄电池,避免电池破损导致电解液泄露,减少硫酸雾、铅尘挥发量。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切割机、剪切机、空压机和打包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产噪设备、安装基础减震、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南侧厂界和西侧厂界增设隔音屏等措施降噪。运营期项目东侧、西侧、南侧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北侧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
项目运营期应严格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48-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2019)制定废气、废水、噪声监测方案,并严格按照监测方案确定的监测指标、监测频次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不可回收利用固废、动力蓄电池、布袋除尘器回收的粉尘、污泥、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和隔油池废油。不可回收利用废物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内,定期清运至相关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处置;动力蓄电池暂存于动力蓄电池暂存间内,定期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布袋除尘器回收的粉尘外售给相关企业回收利用;污泥脱水处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生活垃圾按环卫部门要求规范处置;厨余垃圾和隔油池废油分类收集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废铅酸蓄电池、废电容器、废尾气净化催化剂、废油液、废制冷剂、废电子元器件、废机油滤清器、废含汞含铅部件、油水分离器废油、废活性炭、含油污的手套和抹布等,应分类收集后分类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定期交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废暂存间应做好三防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危险废物暂存管理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四、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公示,并编制验收报告。
五、如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该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该项目现场环境监管由威信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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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