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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建工嘉和建筑工业有限公司绿色建筑产业园项目管桩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审批信息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审批立项
区域:安徽
源发布时间: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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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绿色建筑产业园项目管桩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位于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治淮东路1号,总投资180万元,为提高生产效率,提升混凝土强度要求和产品品质,利用厂区原有管桩厂房及场地,新建180型搅拌机1台(套),新建1台2t/h锅炉和1台4t/h(备用)。项目不新增全厂现有管桩生产产能规模,新增天然气用量。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新建天然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器,锅炉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项目卸料粉尘在原料库中无组织排放,卸料时原料库设置的喷淋降尘系统开启。投料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投料仓三面封闭,在投料口周边设置喷淋降尘设施。项目水泥筒库、粉煤灰筒库、矿粉筒库产生粉尘,分别经库顶加装的高效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加强生产车间密闭管理。项目搅拌主机产生的粉尘,经高效布袋除尘器进行集中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项目颗粒物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表1中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废气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表2中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中氮氧化物执行《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物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皖大气办(2020)2号)中不高于50毫克每立方米要求。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废水主要是锅炉软水制备废水和设备冲洗废水。设备冲洗废水不外排,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软水制备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项目营运期废水执行蚌埠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接管标准中没有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新增噪声源主要为搅拌机、空压机、锅炉风机等产生的噪声,通过车间厂房隔声、围墙隔声、距离衰减、风机设隔声罩等措施降低噪声对环境的影响。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运营期厂界东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除尘器灰渣为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机油桶、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放置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报告表中要求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危废暂存间等重点防渗区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减水剂储罐区等一般防渗区应采取一般防渗措施。按照《报告表》中关于地下水、土壤防渗的设计要求落实重点防渗区防渗措施,确保不发生渗漏现象。

(六)项目运营期间,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和环境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强化固定污染源和无组织排放源管理,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

******消防、应急材料,做好生产过程环保设施与风险防范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做好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防止出现环境事故。制定完善突发事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按规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你单位应按照要求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五、项目实施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六、《报告表》批准后,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请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按《报告表》及批复要求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Q3XD031)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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