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PET装置酯化水有机物回收项目环评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同意建设的批复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做出批复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2月30日-2025年1月6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高新区行政审批局经济社会事务审批窗口)
通信地址:开发大道1号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务中心裙楼
邮 箱: sqgxhp @163.com
项目名称 |
PET装置酯化水有机物回收项目 |
建设地点 |
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杭大道96号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有限公司热媒炉焚烧,因汽提尾气中富含乙醛和乙二醇,为提升资源利用率,公司拟购置乙醛精馏塔、乙醛储罐等设备对该部分尾气中的乙醛和乙二醇冷凝回收,提取乙醛作为产品外售,同时乙二醇水溶液送回前端聚酯装置重新利用。本项目新建有机物回收装置处理能力对应100万吨聚酯生产线所产生的汽提尾气,故与厂内已建70万吨/年的聚酯装置(一期40万吨/年、二期30万吨/年)、二期待建中的30万吨/年的聚酯装置配套。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工艺冷凝不凝气与除杂尾气合并收集后通过密闭管道(收集效率100%******有限公司焚烧处理。 乙醛储罐设置氮封装置且设置冷却和保冷措施,确保储罐温度低于乙醛沸点;设置平衡管,装车时将罐车储罐呼吸阀与储罐相连,密闭浸没式操作,不产生呼吸废气。鹤管至储罐之间管道内残余的少量卸料废气无组织排放。 结合现有项目全厂标准执行情况,非甲烷总烃、乙醛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无新增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放。 3、噪声防治措施 噪声源为有机物回收装置等,通过基础减震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无新增固体废物产生。 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依托现有防渗措施。新增重点防渗区域有机物回收装置区和乙醛储罐区,采用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K≤1×10-7cm/s。 6风险防范措施 风险物质为乙醛及CODcr≧10000mg/L的有机废液,存在于乙醛罐区及有机物回收装置区以及配套管线。可能发生的风险事故包括风险物质泄漏、火灾爆炸引发的伴生/次生污染物排放等。《报告表》提出了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废气事故排放、泄漏物料和事故水截流与应急处理等方面风险防范措施。加强职工管理和环境、安全知识培训,制定并按要求修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依托已建事故池及初期雨水池。 |
相关承诺 |
信用承诺 |
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