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平湖市明春建筑机械制造厂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191e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地址:嘉兴市平湖市经济开发区新兴一路1588号
经查明,2021年10月7日,由平湖市明春建筑机械修造厂设备租赁的上海市金山区龙堰路、东平北路的金山卫镇l地块3标段34号项目,发生一起升降机起重伤害亡1人的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复查、认定,被处罚人施工现场存在施工升降机日常管理缺失,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有效落实“护门上锁”措施,施工升降机调试过程中未设置警戒线,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不到位。具体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议暂扣平湖市明春建筑机械修造厂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函》等证据为凭。
被处罚人的上述情形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第十项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本机关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23〕65号),被处罚人收到该告知书后于2023年4月21日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本机关研究,不予采纳。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浙)jz安许证字〔2011〕060440)3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本机关。
被处罚人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天内提出整改报告,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复查、复查合格后,将复查意见与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至本机关,领回证书。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