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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徐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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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4-21 访问次数:1
公示平台: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示时间:2023-04-21
详细内容:关于对徐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示连接:关于对徐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徐某某

地址:衢州市柯城区九华乡

现查明,2021年11月28日,由浙江新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衢州柯城区紫桂路以西室外配套工程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亡1人的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查、认定,被处罚人作为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对涉事深基坑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行为失察失管、未在现场监督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的情形。具体有《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关于浙江新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情况的报告》等证据为凭。

被处罚人的上述情形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23〕56号),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浙建安c〔2021〕0890542)1年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20日

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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