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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博苑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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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4-04 访问次数:1
公示平台: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示时间:2023-04-04
详细内容:关于对浙江博苑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示连接:关于对浙江博苑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浙江博苑建设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xy2u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地址:宁波高新区新晖路

经查明,2021年12月3日,金华市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由浙江博苑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通宝路与开元街交叉口东南侧地块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高度超5米的外挑阳台边梁模板使用的单立杆外挑式支撑杆未设置扫地杆。具体有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议暂扣浙江博苑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报告》及相关附件等证据为凭。

被处罚人的上述情形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23〕46号),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浙)jz安许证字〔2020〕029682)3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本机关。

被处罚人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天内向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合格后,将复查意见与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至本机关,领回证书。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31日

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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