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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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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2-07 访问次数:1
公示平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示时间:2024-02-07
详细内容:关于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示连接:关于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人)名称: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8010087g

住所(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源路东城文化中心扩建楼1号楼10楼

2023 年9月17日,由你单位承建的预制菜生产及配送项目(位于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发生了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3年9月22日,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发现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外脚手架部分位置超搭。2.外脚手架上堆放杂物且防护不到位。3.电箱放置在外脚手架上(不稳)。4.外脚手架预留电梯位置拉结件不足,飘板处部分使用外架做支撑体系。5.加固材料堆放在电梯井架上。6.部分立杆底部垫板缺失,扫地杆部分缺失,底部剪刀撑部分缺失。7.电线私拉乱接,电线拖地。8.电箱巡查记录缺失。9.漏电保护措施缺失,违规使用两芯线,违规使用电排插。10.塔吊有一电线未做绝缘保护措施。11.塔吊基础积水。以上问题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记录表》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3〕68号),你单位2023年12月22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了陈述、申辩。本机关认定你单位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形,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事实清楚,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2月7日至3月7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31日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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