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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推行使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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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08 访问次数:1

各市(地)住建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23〕33号)要求,现将推行使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4月8日起,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全面启用全国统一电子证照,不再制发纸质版证书。

二、运行平台

按照《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和《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运行)》要求,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已与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对接,电子证照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赋码、统一版式,全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业务通过省系统办理并取得相应电子证书。

三、证书应用

在全面启用电子证照后,在日常安全监督工作中,各地应认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项目建设、施工单位等可登录省系统自行查阅、下载电子证书,并可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小程序进行扫码验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建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起重机械实行电子证照制度的重要意义,压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应用省系统加强属地建筑起重机械规范化、信息化管理。要做好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信息的校核工作,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等业务时,根据省系统要求,强化信息填报核查工作,对信息填写不全、不符合要求、系统校核未通过的,要加强填报业务指导,不断提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申请办理通过率。

(二)强化责任落实。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应及时完善省系统填报信息涉及相关单位、人员的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有效。建设单位应及时完善项目名称、地址、施工许可等相关信息,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的各项工作要求。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检测单位、产权(租赁)单位等要严格落实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法定职责,按照省系统填报要求完善本单位、人员信息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三)做好衔接工作。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属地建筑起重机械电子证照的推行工作,使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后,各级住建部门不再颁发纸质证书。已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纸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继续有效,不需要重新核发电子证照。

附件: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办理指南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7日

来源: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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