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杭州华水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3
法定代表人:董正军
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
经查明,2022年11月25日,由杭州华水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杭州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的福厦铁路泉州南站房市政配套高架落客平台拓宽市政工程项目发生一起淹溺亡1人的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经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复查认定,被处罚人施工现场存在承台基坑放坡坡度与施工方案要求不符、基坑临边防护不到位、现场缺少警示标志、作业场所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问题,具体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议暂扣杭州华水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函》等证据为凭。
被处罚人的上述情形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第十项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本机关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23〕70号),被处罚人收到该告知书后于2023年7月17日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本机关研究,不予采纳。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浙)jz安许证字〔2005〕010857)3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本机关。
被处罚人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天内提出整改报告,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复查、复查合格后,将复查意见与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至本机关,领回证书。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