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推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促进公共资源公平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托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省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在省内跨设区市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项目评标的活动。
第四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应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及以上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或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货物项目、500万元及以上服务项目;
(二)采用综合评估(分)法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三)本地区评标专家资源不足,所需专业的评标专家数量达不到抽取条件,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项目;
(四)行政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不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招标人可自愿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第六条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隔夜评标项目;
(三)省本级项目;
(四)国家有关部门对确定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
第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不得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统筹协调全省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或招标投标牵头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远程异地评标活动。
第九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项目监管职责,对远程异地评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处理投诉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和运维省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加强技术保障,开展业务培训。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要求,对本中心评标机位进行适配改造,纳入省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统一调度。
第十一条远程异地评标分为主场和副场。受理项目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主场,提供异地评标服务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副场,分别做好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的场内见证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招标人负责组织实施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对评标专家进行评价,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招标人根据本办法决定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标,应合理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构成及专家专业需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的,主场成员不超过两人;为7人的,主场成员不超过三人;为9人及以上的,主场成员不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
招标人代表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主场评标,计入主场成员数量。
第十四条招标人通过省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提出主场场地申请,由系统随机分配主场评标机位。
第十五条项目开标前2小时内,招标人通过省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自动随机抽取副场场地、评标机位和评标专家。抽取完成后,系统同步将场地和机位占用信息反馈主、副场。
副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三个。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接到评标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确认。确认参加的,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和ca数字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评标场地并核验身份。确认不参加的,系统继续在该场地所在地抽取评标专家;抽取不成功,系统重新抽取副场场地、评标机位和评标专家。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确认参加评标后,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评标或发现应当回避的,应立即取消确认。未取消确认,且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未到达评标场地进行身份核验,按缺席处理。
出现取消确认或按缺席处理情形,系统自动在该场地所在地随机补抽评标专家;补抽不成功,系统重新抽取副场场地、评标机位和评标专家。
第十八条主、副场各自负责本场地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核验工作,统一保管其通讯工具,指引其至评标机位,依法依规提供相关技术协助和服务。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按规定设立负责人(组长)。负责人(组长)与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独立、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需沟通讨论的,应通过省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音视频功能模块、评标系统内部交互功能模块或专用录音电话进行。
第二十一条需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组长)通知投标人在线完成。
第二十二条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使用电子签名签署个人评审表、评标汇总表和评标报告等文件,在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组长)下达结束指令、招标人确认后,方可离场。
第二十三条评标结果需复核的,招标人应按规定组织开展复核。需重新抽取评标专家参与的,可优先从省本级专家中抽取。
第二十四条主场负责统一管理项目全部电子文档和相关音视频资料。评标活动结束后,副场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将相关电子文档和音视频资料移交主场。招标人应按规定保存一套完整的项目交易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按规定对评标专家进行评价。评标活动结束后,副场通过系统将对本场地评标专家的见证情况推送主场,主场汇总后反馈招标人。
第二十六条省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与省评标专家劳务费在线支付系统对接。评标活动结束后,系统自动计算费用并发起线上支付。招标人收到支付指令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上支付。评标过程中专家确需用餐的,由招标人负责提供工作餐。
第二十七条发现远程异地评标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查处,副场所在地行政监督部门应积极协助。
主、副场在见证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应及时移交项目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省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应急处置预案。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完善本地远程异地评标应急处置制度,加强日常演练。
第二十九条出现停电、第三方恶意攻击、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系统运行服务机构、相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及时解除故障。短时间内无法解除故障,应及时发布公告,协助招标人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项目开标前,主场因不可抗力无法开展评标活动,且预计2小时内无法恢复正常,可延期开评标。副场因不可抗力无法开展评标活动,且预计2小时内无法恢复正常,招标人可通过系统重新抽取副场场地、评标机位和评标专家。抽取不成功,可延期开评标或转为本地评标。
第三十一条项目开标后,主场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评标,且预计4小时内无法恢复正常,经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可延期评标。
副场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评标,且预计4小时内无法恢复正常,经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可通过系统重新抽取副场场地、评标机位和评标专家;抽取不成功,经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可延期评标或转为本地评标。转为本地评标的,原主场评标专家继续评标,其余所需评标专家通过系统随机从本地抽取。
第三十二条评标过程中,因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误操作,需技术处理进行流程回退的,经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确认,由系统运行服务机构协助处理。系统对回退操作全程留痕。
第三十三条项目在当日未能完成评标,需转为隔夜评标的,招标人应提出申请,主、副场合理安排场地,做好相关服务保障。
转为隔夜评标后,主、副场可根据评标专家健康等因素,将相关情况转告其家人,但不得透露项目任何信息。
第三十四条评标过程中,因出现其他应急情形确需重新抽取副场场地、评标机位和评标专家,延期评标或转为本地评标的,经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可按本办法规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三十五条项目决定延期评标的,招标人应做好项目资料封存和保密,主、副场做好配合。各方不得泄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信息。恢复评标时,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
第三十六条出现补抽评标专家替换原评标专家评标情形,原评标专家未接触投标文件的,可直接离场;已接触的,应签署保密承诺书,待补抽的评标专家到达并完成身份核验后,方可离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包含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以及招标人、采购人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包含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分中心。
第三十八条单项合同估算价2亿元及以上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或采购预算金额5000万元及以上货物项目、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项目,鼓励通过跨区域招标或提升交易场所层级招标的方式开展远程异地评标。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规程》(赣公管办〔202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