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规发〔2024〕10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为提高我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质量,规范材料价格信息管理行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质量,规范材料价格信息管理行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材料价格信息管理,是指价格信息采集、测算编制、审核发布和监测等活动。
第三条材料价格信息包括材料编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材料价格等相关内容。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 价格信息采集
第五条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应遵循合格准确、及时可靠、批量成交原则。
(一)坚持合格准确原则。采集价格的材料必须是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合格品及以上等级,采集的材料价格信息应能反映市场实际情况,并与市场成交价一致。
(二)坚持及时可靠原则。采集时点应为当期的市场价格,应保证采集价格的材料有供应,避免有价无市。
(三)坚持批量成交原则。采集价格的材料必须具备一定成交量或市场占有量,采集的材料价格信息是常规交易方式下成交的价格。
第六条采集内容应涵盖信息来源、规格型号、供应价格、品牌产地、供应方式、付款方式、采集时间等与价格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材料价格信息采集来源包括造价信息员采集、网价采集、市场调查采集、厂商报价等。
第八条价格信息采集人员包括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人员及造价信息员。鼓励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拓宽信息采集渠道,积极培育信息采集主体。
第九条造价信息员采集是指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向社会聘请专业人员,协助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采集价格信息的行为。
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造价信息员聘任、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做好造价信息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第十条网价采集是指价格信息采集人员通过社会公认度高的专业价格信息平台采集相关材料价格信息的行为。
第十一条市场调查采集是指价格信息采集人员通过实地调研、电话咨询等方式对信息采集点进行价格调查,并从中获取相关材料价格信息的行为。
第十二条厂商报价是指针对智能建造、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涉及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材料价格,由生产厂商或经销商自主报价的行为。
第十三条为确保材料价格信息及时真实、广泛多样,价格信息采集人员应多渠道选定信息采集点,原则上每类材料应不少于3个不同类型的信息采集点。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拓宽价格信息采集渠道。
信息采集点的类型有专业建材市场,材料生产商(供应商),建设、施工、造价咨询企业,项目管理公司,专业建材行业协会等。
第十四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保障材料价格信息采集相关经费,建立完善材料价格信息采集档案,强化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第三章 价格信息测算编制
第十五条材料价格是指材料由来源地(或交货地点)到达施工工地仓库后的全部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一)材料原价是指材料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二)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三)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费用。
(四)采购及保管费是指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第十六条材料价格信息的测算分析应根据不同材料品种合理选用加权平均法、成本测算法等测算方法,全面系统考虑影响价格的各项因素,科学确定材料价格测算方法。测算分析后的材料价格信息应真实反映本地区发布周期内的材料市场价格水平。
第十七条材料价格信息需结合建筑市场计价实际确定材料品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求增加材料品种,及时调整国家及自治区禁止使用的建材产品。
第四章 价格信息审核发布
第十八条各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的材料价格信息报送至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汇总初审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材料价格信息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九条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周期应能满足本地区建设工程需要,建设工程常用材料价格信息原则上每两月发布一次。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应合理调整发布频率。
第五章 价格信息监测
第二十条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后应及时收集使用单位的意见建议,完善价格信息内容,提高价格发布质量。
第二十一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创新数据分析手段,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材料价格信息分析和预测,提高材料价格信息服务能力,满足行业管理和社会需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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