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有关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公管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赣江新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化建设管理,防止重复建设造成财政资金浪费,根据《江西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方案》(赣府发〔2023〕8号)《江西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23〕12号)等政策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建设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全省一张网”大格局
1.目录内项目交易平台由省级统一建设。服务《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项目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包括电子交易系统、公共服务系统、监督管理系统,坚持“省级主建、市县主用”原则,由省级统一建设、统一部署,供全省使用,各地各部门不得重复建设。因推行交易模式改革创新,需对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个性化功能改造的,需事先向省公管办提出申请。
2.统一平台配套业务系统由省级统筹建设。支撑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业务的相关配套系统,包括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专家管理系统、专家劳务报酬支付系统、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等,由省级统筹安排组织开展建设。省级层面已建设供全省使用的,各地不得重复建设;不宜由省级层面统一建设、统一部署的,由省公管办统一组织相关地方或部门开展建设,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开展。
二、统筹推进创新系统建设
3.先行试点建设。对全省统一平台尚不具备且需对现行机制较大调整,或者与交易场所现场管理关联度高、全省暂不具备统一建设条件的创新型系统,包括智慧辅助交易、暗标盲评、分散评标、智慧见证等,由省公管办采取“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具备条件的设区市试点建设相关系统,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得重复开展相关试点建设工作。
4.统筹进行推广。承担试点任务的设区市完成创新系统建设后,应及时梳理创新系统建设主要内容,总结试点建设经验,书面报省公管办。省公管办经组织研究后,结合实际采取“统一建设、统一部署”“统一建设、分级部署”“统筹建设、分级部署”等模式,适时在全省进行推广。
三、加强系统对接与数据回流管理
5.强化行业统筹。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建设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监管监测系统,应加强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督管理系统的协同衔接,避免功能重复。同时,应强化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监测系统建设的统筹,省级层面具备条件的,应统一建设,避免各地重复建设;不具备条件的,可有序支持各地依法依规建设。
6.规范系统对接与数据回流。对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建设的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监管监测系统,需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获取数据的,应向省公管办提出申请,明确对接需求及需回流的数据字段等内容,并依托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开展数据共享回流工作。数据回流申请范围限于申请单位本行业或本区域数据。
7.加强回流数据管理。对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回流的数据,申请单位应加强安全与保密管理,依法依规应用,严防敏感数据非法外泄。未经授权,不得利用回流数据进行资源开发和产品经营等。
四、有关要求
8.严格系统建设程序。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基础上,需开发建设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系统的,应认真落实“一部门一系统”“一市一平台”等数字化项目建设要求,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本通知印发后,对建设相关系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不予对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涉及违规建设系统的,依规予以处理。
9.加强系统安全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建设和运行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系统,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数字化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安全检测、保密检测、风险评估、等级保护测评等,保障数字化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平台电子交易系统、公共服务系统、监督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全方位提升人防、物防、技防水平,防范各类风险和漏洞。
2024年12月31日